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文学院档案管理工作,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和我校《档案工作若干规定》等有关规定,参照中央组织部、国家档案局关于《干部档案工作条例》和《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bat365登录入口实际情况,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档案是bat365登录入口发展前进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,各级领导和档案负责人员应坚持重视该项工作,进一步加强档案的收集、整理工作,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,更好地为学校、学院各项工作服务。
第三条 档案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,由学院各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,同时接受学院教师学生的监督。
第四条 在档案管理工作中,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,严格保管,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。
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归档范围
第五条 学生档案管理职责
(一)负责单位
学生档案由人文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,并设专职人员负责其接收、整理、归档、借阅和转递工作。
(二)归档范围
(1)学生学籍档案
(2)党员档案
(3)积极分子档案
(4)本科生成长档案
(5)学生党支部工作计划、总结、会议记录
(6)学生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材料、宣传教育材料
(7)学生班级(院系)集体毕业照(附学生名单、电子版)
(8)学生参加各种大赛、社会实践的照片、录像档案
(9)学生活动获得的校级以上的奖励证书、奖状、奖牌、奖杯及有保存价值的受赠礼品、纪念品等。
第六条 教学档案管理职责
(一)负责单位
教学档案由人文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,并设专职人员负责其接收、整理、归档、借阅和转递工作。
(二)归档范围
(1)研究生学位论文(包括电子版)
(2)本科生学习成绩单、成绩报告单、成绩更正审批材料
(3)优秀本科生毕业论文(包含电子版)论文手册、立体论证书
(4)研究生学位档案
(5)硕士期末考试试题、答案;博士期末考试试题、试卷(5年内)
(6)专业双语教学及“两课”教学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
(7)自编教材、讲义
(8)短期培训班
(9)休学存根
(10)博士研究生毕业答辩会的照片、录音光盘
第七条 行政档案管理职责
(一)负责单位
行政档案由人文学院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,并设专职人员负责其接收、整理、归档、借阅和转递工作。
(二)归档范围
(1)本单位工作计划、总结、报告
(2)本单位发文、制定的规章制度、岗位职责、管理办法
(3)本单位召开的重要会议文件材料、领导讲话
(4)有关评优、授奖、惩处、干部任免、机构建制等材料
(5)办公会议记录、纪要、备忘录、大事记
(6)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、协议、聘书
(7)工作情况简报、信息、统计报表
(8)十万元以上仪器、设备的验收报告及随机材料
(9)院系重大活动照片、录像
(10)本单位获得的校级以上的奖励证书、奖状、奖牌、奖杯及有保存价值的受赠礼品、纪念品等。
第八条 科研档案管理职责
(一)负责单位
科研档案由人文学院科技办公室(暂由科研干事)管理,并设专职人员负责其接收、整理、归档、借阅和转递工作。
(二)归档范围
(1)科研项目的全套文件资料(任务书、合同书、计划书、设计说明书、总结报告、奖励申报书、科技报告、鉴定证书、推广应用总结等)
(2)科研项目的成果宣传报道、对外学术交流材料
(3)科研成果、高水平学术论文、专著、教材,包括电子及纸质文档
(4)为每位教师建立科研立项、获奖情况、学术研究成果电子档案
第三章 档案保管、保护和保密制度
第九条 建立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,档案管理人员要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,努力学习档案原理的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。
第十条 收集、整理本部门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,保证各种不同载体档案的完整齐全,及时立卷归档,并向档案移交,履行移交手续。
第十一条 存放档案必须设立专用柜架。在排列上架时,应按照类别和保管单位的次序,从左至右,自上而下,以便于管理、查找和利用。
第十二条 存放照片、录音带、磁带、光盘需用特制的密封盒和专用的卷盒,按编号顺序排列在专用柜内。
第十三条 定期清理核对库藏档案,检查保管质量,做到帐物相符,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进行修复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。
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的专柜要配备锁具,不应靠近易燃易爆物体和散发有污染腐蚀气体的场所。
第十五条 保持档案专柜整齐干净,档案入库前必须严格检查、消毒,档案柜内应放置防霉、防虫药物。
第十六条 贯彻执行《国家保密法》,属于国家机密的档案资料,未经确定密级机关或上级机关批准的,不得复制和摘录;密级以上的档案资料设专柜和专人保管,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借用或调阅;不得在非保密的场所谈论机密,个人使用的机密文件、材料、笔记本、图表等在下班前必须锁存好,防止丢失、泄密;调阅机密档案资料必须在阅文室阅读,不准携带机密档案材料外出游览、参观、探亲、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;定期检查机密档案,发现问题及时上报。
第四章 档案的转借
第十七条 凡需使用档案者,均须填写《文件调阅单》,依据调阅权限和档案密级,经各级领导签批后方能调阅。
第十八条 案卷一般仅供在档案室阅看,立卷的文件、资料可外借。外借的须办理登记手续。
第十九条 借阅期限不得超过十天,到期归还;如需再借,应办理续借手续。
第二十条 借阅和归还档案时,应办理清点手续,由档案人员与借阅者当面核对清楚。
第二十一条 借阅档案者应爱护档案,确保档案的完整性,不得擅自涂改、勾画、剪裁、抽取、拆散或损毁。借阅档案交还时,须当面查看清楚,如发现遗失或损坏,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。
第二十二条 外单位借阅档案时,应持有单位介绍信,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阅,且不得带离档案室。其摘抄内容也须总经理同意且审核后方能带出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,最终解释权归人文学院所有。